湖南警察学院教职工文体协会管理办法
时间:2018-06-29 12:00 作者:admin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丰富我院教职工业余文化生活,引导教职工文体协会规范、健康、有序地开展活动,促进学院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提升学院教职工文体素质和工会工作整体水平,特制定《湖南警察学院教职工文体协会管理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文体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程序建立的由兴趣爱好相同的教职工组成的群众性组织。
第三条 协会在湖南警察学院工会(以下简称“院工会”)的管理和指导下开展活动。协会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且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第二章 协会的成立与注销
第四条 协会成立条件:
(一)有明确的协会章程;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15名以上拟入会的在职教职工;
第五条 协会成立流程:
(一)协会发起人向院工会提交《湖南警察学院教职工文体协会申请表》,同时提交协会章程草案、发起人简况、拟入会教职工名单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院工会初审合格后,由协会发起人组织召开会员大会,通过协会章程,选举协会负责人。
(三)填写《湖南警察学院教职工文体协会登记表》,正式办理登记手续。
协会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自备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但须经院工会批准并备案。
第六条 协会章程内容应包括协会名称、宗旨、组织机构、负责人产生的程序及职责、会员的权利与义务、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活动方式和活动场所、章程的修改程序、协会的终止程序等。
第七条 院工会鼓励广大教职工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在遵守本规定各项条款的前提下成立协会。相同或相似协会只设置一个,当申请数量超过一个时,在符合成立条件的前提下,批准最先提交申请材料的协会成立。
第八条 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院工会申请注销:
(一)协会分立或者合并的;
(二)经协会会员大会表决,超过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同意解散的;
(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终止的。
第九条 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者情节严重的予以注销:
(一)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的;
(二)扰乱学院正常教学秩序及生活秩序的;
(三)违反本管理办法,背离协会活动宗旨的;
(四)连续六个月未进行正常活动的;
(五)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第三章 协会组织机构与负责人
第十条 协会可根据自身规模和发展需要,设名誉会长、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等职。
协会负责人由三分之二以上协会会员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一条 协会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责任心,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和群众工作经验,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二)有与协会相符的特长或爱好;
(三)热心协会工作,乐意为会员服务,有奉献精神。
第十二条 协会实行院工会统一管理下的会长负责制。协会会长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统筹规划所在协会工作,负责处理所在协会日常事务;
(二)制定所在协会全年活动计划和经费预算;
(三)组织所在协会会员进行日常训练和活动;
(四)协助院工会组织全院性的文体活动,组队代表学院参加对外交流和上级部门组织的文体竞赛;
(五)定期向所在协会会员汇报经费使用情况。
(六)积极发展新会员。
第四章 协会会员
第十三条 协会会员基本条件:
(一)必须是我院在职的教职工;
(二)承认协会章程,服从协会管理;
(三)自愿申请,协会批准;
(四)无重大疾病,适宜参加相关协会的各项活动。
第十四条 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所在协会的选举与表决;
(二)参加所在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享受所在协会的各种待遇和奖励;
(三)监督所在协会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对所在协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五)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 协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院规院纪,
(二)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定,按时缴纳会费;
(三)积极参加所在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珍惜身体,珍爱生命,运动适度,量力而行。
第五章 协会活动与经费
第十六条 协会活动遵循“依法依规、健康文明、团结和谐、生动活泼、节约俭朴、安全可行”的原则,倡导“快乐工作,健康生活”的理念。
第十七条 协会活动由协会负责人自行组织。各协会每年度至少要开展二次活动。
第十八条 协会活动要求“活动前有方案,活动中有照片,活动后有宣传。”每次活动的方案、照片和总结宣传材料要及时报院工会备案。
第十九条 协会活动所需的文体器材和运动装备原则上自行解决,确实需要由工会经费购买的,由各协会提出申请,经院工会审核、主席签字同意后方可配备。
第二十条 协会一般利用学院现有的场地设施开展活动,也可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会员在院外开展活动。
第二十一条 各类文体活动、竞赛都有潜在的受伤风险,各协会组织活动时必须提醒和告知会员。会员在参加协会活动时发生的各种损伤由本人负责。
第二十二条 协会经费包括会员自愿交纳的会费、院工会下拨的活动经费和通过合法途径获取的其他经费。
(一)协会可根据本协会的特点及活动安排,适当收取会费,会费标准由协会会员自行商定。
(二)院工会根据协会上报的年度活动计划和经费预算,从工会经费中拨给一定额度的经费作为活动和比赛费用。
(三)协会受院工会委托组织的全院性的文体活动和竞赛或代表院工会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体竞赛,院工会将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文件规定批给一定的项目经费。
第二十三条 协会应制定会费(含通过合法途径获取的其他经费)管理办法,确定专人管理会费,定期向会员报告会费使用情况。
会费管理办法和会费收支情况要报院工会审核备案。
第二十四条 协会活动或比赛所需经费应该由院工会保障的,由经办人签字、协会会长审核,院工会主席、常务副主席审批,按工会财务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履行报账手续;应该在协会会费中开支的,由经办人签字后,报会长审批。
第六章 协会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五条 院工会每年年底对协会进行考核。主要考核内容有:
(一)年度活动计划。要求每年一月份提交,内容包括年度活动初步方案,预期效果及经费预算。
(二)年度总结。要求每年十二月份提交,内容包括协会的活动内容、次数、参加人数;配合院工会组织的活动内容、次数;受院工会委托参加校内外比赛、表演活动的次数、效果;协会向院工会递交的新闻稿件数量;协会经费使用情况报表。
(三)本年度注册的老会员名单(不含本年度退休人员)及新发展会员的名单。
(四)有无违法违规违纪现象,有无发生重大意外事故。
第二十六条 考核结束后,根据考核的结果,按比例评选出年度优秀协会、年度优秀协会负责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存在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依据实际情况责令限期整改或予以注销。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2013年4月9日制订的《湖南警察学院协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院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