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警察学院协会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3-05-10 12:00 作者:admin 点击:
为促进学院各协会健康有序地开展活动,丰富教职工的文化生活,提升教职员工的文体素质,增强教职员工的凝聚力,推崇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升学院工会工作整体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组织管理
1、各类协会是学院开展经常性文体活动的群众性组织,接受院工会的领导,在院工会的指导下开展活动,自行组织、自行活动、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2、根据学院教职工的兴趣爱好情况,暂时组建4个协会:⑴乒羽协会;(2)球类(篮球、排球、足球)协会;(3)棋牌协会;(4)摄影、书法、美术协会。运行以后根据需要与可能的原则对协会进行增减。
3、各类协会运行第一年,由院工会推荐各协会会长,负责组织和领导本协会开展活动,以后由各协会内部会员民主推荐。
4、院工会与各协会会长共同商讨制订有关活动规则、活动计划安排,协调各类协会的工作。
二、会员管理
5、学院在职在编的教职工, 承认协会章程,可根据各自的兴趣爱好和特长自愿报名加入相应的协会,为保证活动效果,原则上一人只能加入一个协会,其余爱好可自行与相应的协会联系参加活动。
6、协会会员应积极参加协会组织开展的活动,关心协会,爱护协会,支持协会,促进协会的正常工作。会员应遵守相应协会内部制定的活动规则。年内如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三、活动要求
7、协会开展活动应遵循“依法依规、健康文明、团结和谐、生动活泼、节约俭朴、安全可行”的原则,倡导“快乐工作、健康生活”的理念。
8、各协会要认真研究活动规则及运行模式,每年要制定全年的活动及比赛计划,活动以业余时间为主。
9、各协会采取集中活动与分散活动相结合、平时活动与比赛活动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活动。除院工会每年集中组织的全院大型比赛活动外,平时以协会为单位开展活动。各协会每季度至少要开展一次活动,每年必须有一次成果展示活动,每次活动开展情况要书面报院工会备案。
10、要加强总结宣传,对所开展的活动及时整理上报,挖掘典型事迹,并且通过版报、专题简报等形式,在学院范围内乃至全省公安机关、省教育工会系统进行宣传报道,切实提高协会文体活动的影响力
11、各协会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充分利用有关资源,尽可能依托学院现有的场地条件开展活动。
四、活动考核
12、院工会每季度调查一次、每半年考核一次各类协会的工作,年底对各协会开展情况进行总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组织领导、制度建设、活动形式、活动次数、会员评议、宣传效果等方面。
五、奖励措施
13、年底,根据考核情况,按比例评选年度优秀协会、优秀协会会长以及优秀会员,在全院进行表彰,并对优秀协会和个人给予适当的奖励。
14、协会代表学院参加省直单位各类比赛并获奖,为学院争得荣誉的集体和个人,院工会将给予适当的奖励。
六 、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15、各协会年初要制定全年活动经费预算,由院工会研究审核,报院领导同意后,从院财务和院工会经费中拨给一定额度的经费作为活动和比赛开支。活动开支情况要严格审核,连同活动总结、图片、协会负责人签字据实核报,由院工会主席、院工会常务副主席把关审批。
16、协会日常开展活动时,根据需要,可自行适当收取会员会费,由协会自行管理,以提高会员参加活动的责任心和凝聚力。大型比赛由学院酌情安排经费。
17、作为固定资产的公共器材和装备由各协会提出,院工会审核后按学院经费审批程序审批,院工会派人与国资统一采购,各协会自行开展活动的器材装备原则上自备,需要由公费保障的由各协会提出申请报院工会审核,院领导同意后方可配备。
七、场地器材管理和使用
18、各协会对所使用的场地器材要妥善管理和爱护,保持场馆的清洁卫生。
19、学院场地器材的使用需经院工会同意后方可使用,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八、其他
《湖南警察学院协会管理办法》由院工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二0一三年四月九日